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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直销中税收管理存在的间题及对策—基于《直销管理条例》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直销 税收征管 直销管理条例
  论文摘要: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行业将进入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直销税收征管中存在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税源流失严重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在于,税务系统对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重视起来,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并严格稽查,堵住税收漏洞。
  直销中的税收,主要是指国家按照税法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所开展的税收管理工作。近日,酝酿许久的《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合法的直销受到法律明确保护,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直销行业将会进人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对直销行业的有关调查、分析结果说明,直销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转让定价、偷逃税款问题,税收征管存在明显的漏洞。
  一、直销税收征管中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问题
    中国直销企业运作巧年以来,在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对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征收的是增值税,税控比率按照17%征收,征收的计算基数是以企业实际上的销售额来核算。这在常规企业中通过抵扣税的方式非常合理,但是在直销企业中,这种核算方式却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按照直销企业的运营方式,存在直销人员奖金的问题,体现在统计数字中的销售额并非企业销售额的真实数字。《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Www.11665.cOm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人30% "。依此计算,直销企业的最低实际销售收人只有销售额的70%。因此,如果严谨地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话,其核算的比较合理基数应该是部分销售收人。而目前的情况是以其统计到的含所有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销售收人来计算的,这就带有不合理的层面。
    对直销从业人员,其所得税的征管如果单纯以其从直销企业所得到的奖金来计算,也有不合理的一面。这种不合理性表现在直销从业人员是一个个独立分销商,其所得到的奖金收人应当是一种经营性成果。而在这种经营性成果中,直销商的收人通常只是表现毛收人,因为在直销商的口袋中往往有大量的管销费用,而这种管销费用在我们核算直销商所应缴纳的税收中是没有扣除的。
  二、直销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
    第一,企业税收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销售是在一对一的沟通之下达成的,因此其买卖行为之间存在大批量的现金流动,这种比率几乎达到100 %;而且在这种交易中,它所建设的是终端客户群体,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大多数可以不需要发票或凭证,造成直销企业无法统计到准确的销售额,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目前中国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多表现为专卖店形式,有的叫授权店或经销商。这种专卖店大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实行定额纳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出现在专卖店。以国内某直销分公司为例。该公司全部经营的商品均从总公司购进,购进的商品分为总公司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分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也按统一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均销售给专卖店。专卖店按统一零售价销售给业务员等消费者。分公司得到的进销差额体现为分公司的毛‘利。专卖店得到的进销差额必须按总公司规定比例向规定账户汇款。2001年一2003年分公司从总公司进货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87%,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94%。专卖店按零售价销售。2004年从总公司购进自产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52.9%,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56.4%;从总公司购进外购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76.4%,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79.9%。这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增值额小,税负极低,而专卖店增值额大,却按个体工商户定额纳税。集团公司通过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措施,引起大量税收流失。因此,直销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它牵涉到成千上万的独立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尤为重要。纵观目前中国直销行业,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由于直销商队伍本身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这种难度是客观条件造成的。过去对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试图通过直销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来进行,但具体实行非常有难度。换一种方式让直销商自己申报纳税成果就更微乎其微了。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缺乏自觉性,第二在直销个人税收的核算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直销从业人员在主动纳税和纳税的意识上就更差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着税源的大量流失问题。
  三、加强直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1.重视对直梢行业税收的监管
    在中国直销行业发展过程中,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收问题在整个直销产业的监管中是暗藏的皱术性问题,没有其他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那样直接有效。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直销立法的出台,税收监管工作是暗藏的一个管理黑洞。尤其对于直销企业的运作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必须在对它的监管中形成高度的负责任态度,因为它所确保的是国家利益。
    2.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
    站在企业层面,由于存在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性,企业往往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这在直销企业中尤其如此。在直销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中,正如我们前面所言,存在两种很典型的不合理性,其一是企业税收的核算基数,其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基数。
    对此,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案以解决问题:第一种方式是同意直销企业与其地方税收部门就个人纳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出一种税费比例出来,其中企业销售税可控制在5%一8%的区段。个人所得税可控制在2%一15%的区段。这样在计算方式上简单易行。职能管理部门也易于操作。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国家要求的率计算。直销企业的销售税在计算时应剔除其返回给直销商的奖金部分,税收部门以此为基数来核算企业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扣除直销商当月的营销成本而后再核算其应缴税金。
    3.严格稽查,堵住税收漏洞
    为了有效防止在目前税收征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税收系统应该作为一个职能管理部门的主体,其对直销企业的税收要执行严格的稽查,建立月度、季度和年度稽查制度,发现问题除执行以一罚十的严厉措施外,还要在直销企业一年一度的资格审查中行使表决。直销企业在此过程中应主动配合,把营销资料通过统一规格的书面材料、互联网提供给税收部门,并在税收部门验收后及时交纳企业税金。至于直销商的个人所得税金,必须规定由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以协助税收部门减轻征管工作中的难度,将税金统一交纳在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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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妮 蔡香香 [标签: 对策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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