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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是”与“非”
摘 要:我国法学期刊的数量相对稳定,其发表论文的容量也无多大变化,但研究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审稿制度不仅是法学期刊服务学术的根本要求,还是法学期刊健康发展的关键。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适用,既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也存在一些广为诟病的缺陷。对这些优势与缺陷的全面梳理,目的在于实现同行审稿制度与三审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法学期刊的良性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整个法学学术共同体。
  关键词:法学期刊;同行审稿;单向匿名;双向匿名;公开审稿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学术群体日益壮大,学术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与此相适应,学术期刊的发展也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在法学研究领域,情形也是如此。为了更好地了解目前发表法学论文的难度,以下笔者拟从两个方面来做一些统计:一是各刊的发文容量,二是法学研究人员的数量。
  一方面,在中国知网的查询表明,近5年以来公开发表的法学论文(法理与法史、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国际法)数量如下: 56722篇(2008年)、55125篇(2009年)、54268篇(2010年)、55661篇(2011年)、54600篇(2012年);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法学论文数量分别为:6416篇(2008年)、6336篇(2009年)、6012篇(2010年)、6155篇(2011年)、6294篇(2012年)。Www.11665.coMcssci来源期刊的目录每两年更新一次,不易统计近5年来cssci法学期刊的发文量,此处仅对21种cssci法学期刊在2012年刊发的论文数量加以统计:《比较法研究》85篇、《当代法学》129篇、《法律科学》145篇、《法商研究》134篇、《法学》268篇、《法学家》84篇、《法学论坛》132篇、《法学评论》137篇、《法学研究》121篇、《法学杂志》395篇、《法制与社会发展》86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09篇、《环球法律评论》72篇、《清华法学》67篇、《现代法学》110篇、《行政法学研究》87篇、《政法论坛》116篇、《政治与法律》210篇、《知识产权》201篇、《中国法学》108篇、《中外法学》69篇,共计2865篇,每刊2012年平均发文136篇。
  另一方面,截止到2013年4月29日,已经在中国知网公开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法理与法史、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国际法)的共有3820人,已经在中国知网公开法学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共有100039人。当然,这一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已经取得法学博硕士学位的人数,因为有一部分论文尚未在网上公开,另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以后继续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以上数据也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从事法学研究的群体数量,因为有一些人取得法学博硕士学位以后并不从事研究工作,也有一些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并未取得法学博硕士学位。因此,以上统计数据仅具有一定的说明意义,但也能大致反映当前的学术群体数量。
  从这些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由于我国严格控制刊号,期刊总量基本保持不变,加上期刊的栏目和风格相对稳定,法学论文的发表数量也变化不大。但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数量却在不断增加,且受制于考评体制的影响,学者们更乐意在中文核心期刊或者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这就导致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发表法学论文越来越困难。学术期刊(包括法学期刊)肩负着重要的学术使命,因此,如何公正地选择稿件就成为广受关注的话题。我国学术期刊长期以来实行三审三校制,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论文和刊物的质量,已经为学术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这一制度与西方比较流行的“同行审稿”(peer review)制度究竟有无不同,如有不同,如何实现二者的协调,目前虽有一些研究,但不够透彻。因此,本文拟着眼于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适用,以及这一制度适用于法学期刊的“是”与“非”,对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前景进行展望,以期有助于我国法学期刊审稿制度的完善。
  二、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适用
  因为学术期刊首先在西方出现并大量产生,所以,最早的学术期刊审稿活动自然而然也首先产生于西方,并且形成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就是同行审稿制度[1]。在被移植到我国时,比较常见的翻译

有:“同行评审”、“同行评议”、“同业互查”、“同侪审查”等。英文中的“peer review”具有较为广泛的内涵,具体到法学领域,主要是指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有益于某一行业进行自我规制的程序;(2)由某一领域(通常较为狭窄)的专家对同一领域内有关作者的作品与思想进行评价的程序,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出版某一作品或者授予某种资助;(3)在某一作品发表之后的较长时间内,研究人员对作品进行的后续评审和讨论;(4)法律程序本身的基础——陪审团审议(这一点或许有争议)[2]。囿于篇幅和论述主旨,本文仅着眼于“peer review”的前述第二种含义——由法学某一领域的专家对同一领域内的法学作品(主要是论文)进行评审,为编辑部的用稿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同行审稿制度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早在1731年,爱丁堡皇家学会在出版医学论文集——《医学短评与观察》(medical essays and observation)前,就曾咨询过“在这些领域最有声望”之人(individuals “most versed in these matters”)[3],但这一作法在当时并不盛行。事实上,同行审稿是晚近的创新,在20世纪中叶以前并未得到广泛采用[4]。此时,期刊的编辑们发现,他们已无力对每一篇稿件进行评价,其原因有二:一是作品的内容日益复杂,二是作品的数量日益庞大。在这一背景下,编辑部遂邀请一些享有盛誉的专家担任与出版具有密切联系的编委职务,并参与稿件筛选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学术研究进入繁荣时期——作品大量增加,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由10来个人组成的编委会已经不能胜任。迫于无奈,编辑们开始求助于外部专家,由这些专家对稿件加以评论,同行审稿制度由此步入普遍适用时期[4]106-107。 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中的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1)公开审稿(open peer review)。顾名思义,公开审稿是指作者和审稿人的身份都是公开的,有些人认为这一模式非常公平,也有一些人认为这一模式存在诸多缺陷。例如,作品可能因为与作品本身无关的个人原因而受到否定性评价;如果作者具有较高的声望或者来自知名学府,审稿人会承受巨大的压力;一些审稿人在匿名审稿时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在公开审稿时却不会这样做。(2)单向匿名审稿(single-blind peer review)。在实践中,单向匿名审稿主要是指作者不清楚谁是审稿人,但是,审稿人却清楚谁是作者。正是由于审稿人清楚作者的身份,其审稿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自然会受到怀疑。(3)双向匿名审稿(double-blind peer review)。在双向匿名审稿过程中,审稿人不清楚谁是作者,作者也不清楚谁是审稿人,这一模式目前最受欢迎。双向匿名审稿模式最受重视之处在于,其对作者更为公平,也间接地对读者更为公平;人们认为,待审稿件被匿名处理之后,审稿人将不能在审稿中考虑其他不相关的因素,而仅将其对稿件的判断建立在稿件本身之上[5]。
  以上三种模式各有千秋,在实践中分别暴露出一些问题,当然,其各自的优势也得到了广泛认同。就法学期刊而言,由于学术分工的细化,交叉学科不断发展,学者们喜欢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各类问题。因此,仅仅依赖编辑部来审稿,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运用也逐步普遍化。当然,由于各法学期刊有自己的办刊特色,以上三种审稿模式都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无论采用何种同行审稿模式,其主要目的,无不在于尽可能地保证选稿程序具有公正性、客观性,能够真正推动学术研究迈上新的台阶。
  三、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是”
  审稿是编辑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编辑对所收到的稿件进行评价、比较、选择,以确定刊用的稿件。审稿是在广泛比较的基础上的选择,是编辑选题、策划的继续和具体化[6]。虽然同行审稿制度在域外获得广泛认可,并在科技期刊得到普遍适用,法学期刊却循着一条与众不同的发展道路。在北美地区,自《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律评论》于1852年创刊以来,各法学院出版的法律评论已经成了法学期刊的主体。自20世纪初开始,这些法律评论逐步在法学院以及法律群体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法学院的学生、教授以及其他法学专家写成的学术论文、案例评析是这些法律评论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来稿主要由学生筛选和编辑,当然,学院会予以一定支持[2]61。近年来,学界对法学期刊这种办刊模式的批评之声不绝于

耳,也有一些学者(学生)予以还击,双方均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意义的观点。
  虽然如此,变革总是在或快或慢地发生,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制度的热情逐步高涨。一方面,人们逐步认识到法学期刊不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问题,并试图加以解决;另一方面,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利益,一些法学期刊已经开始适用同行审稿制度。从互联网上的检索情况来看,美国已有数百种法学期刊(包括部分法律评论)适用同行审稿制度,在其他国家的著名法学期刊中,很多都已适用同行审稿制度。我国近年来也有很多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且多为双向匿名审稿模式,为法学期刊公正选稿提供了更好的保障。一般认为,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具有如下优势:可以减少已出版作品中的错误;向读者释放价值信号(即作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提供一种公平的办法去分配有限的刊物空间[7]。对于法学期刊而言,同行审稿制度的适用,至少具有如下好处:
  (一)适应法学研究进一步专业分工的需要
  在美国,一个世纪以来,都由“地位低下的法学院学生”(lowly law students)担任法学研究的“守门人”(gatekeeper),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这会让人非常震惊[8]。可以想象,美国各大法律评论的编辑们曾经是而且现在依然是佼佼者,他们为美国法学期刊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法律学术曾经被理解为教义性文献,文献越具技术性和越错综复杂就越好。但是,对于学生编辑而言,在这个“黄金时代”结束之后,教义分析作为发表的所有法律文献的一部分经历了巨大的衰落,给一大堆新型法律文献腾出了空间,其中有些文献不是法律人撰写的,并且所有这些文献都运用了从其他学科汲取的视角[9]。在今日,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一个人根本无法顾及所有这些分工所涉及的领域与问题;同时,研究人员的学术背景日益复杂,他们更倾向于采用有别于传统的研究方法,如法经济学方法、法社会学方法,甚至还有学者将性别研究、文学理论、数学理论等知识运用于法学研究。
  在这一背景下,学生编辑们往往无法应对,更无法为投稿人提出富有成效的完善建议。相反,受其知识结构和经验的束缚,他们只能专注于有能力干好的事情,如脚注和引文的规范。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些工作无助于作者修改和完善其作品,无益于学术研究的进步。因此,针对法学刊物之未来发展问题,richard a. posner教授曾指出:法律评论应该慎重考虑,让一名(或者最好两名)学者来评审每一篇“貌似有理”的非传统理论投稿,且这些评审者应当属于投稿试图为之做出贡献的专业领域[10]。
  我国法学期刊的发展现状也是如此:法学研究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各种综合研究相继出现,受制于自己的知识结构,法学期刊的编辑往往无法对稿件的学术水平进行准确判断。如果仅仅从编辑学、出版学的角度对稿件进行评审和取舍,将无法顾及法学研究本身的特色和需要,同行审稿制度遂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保证法学论文学术质量的需要
  早在1936年,fred rodell教授就在《告别法律评论》一文中指出:几乎所有法学作品都存在风格和内容两个方面的问题[11]。richard a. posner以及james lindgren等学者也对美国的法律评论提出诸多批评,因为这些期刊由学生选稿和在richard a. posner看来,法律评论的编辑们都想干好自己的工作,但他们无法做好,其原因在于,无论是从律师还是编辑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律评论的编辑们都欠缺经验[12],因此,“法律评论没有能力顺应正在改变的美国法律和美国法律学术的性质”[9]343。 由于受到我国特殊的考核评价体系影响,且中国始终是一个人情社会,国内的学术期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关系稿”、“人情稿”挤压正常稿件的现象。由于法学稿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往往缺乏客观的质量判断标准,因此,“关系稿”、“人情稿”的问题更为突出。可以想象,如果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大量地被“关系稿”、“人情稿”掠夺生存空间,将不仅损害作者的利益,还会损害期刊的利益,最终导致整体学术水平下降。
  在同行审稿制度的三种运行模式中,匿名审稿模式最有益于净化学术空气:审稿人和作者之间相互都不知道对方真实的身份,审稿人仅以论文的学术质量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会去顾及作者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力。从编辑部的角度来看,由匿名审稿人来判断论文的学术质

量,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关系稿”、“人情稿”,从而保证所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
  (三)促进法学研究进步的需要
  学术期刊的重要功能之一便是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与进步,法学期刊亦然。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适用,能够较好地畅通法学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与对话的渠道。对于采用同行审稿制度的法学期刊而言,将在很大程度上由同行审稿人判断论文的学术价值。一方面,审稿人会对论文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将自己的学术积累释放在审稿过程中,不仅如此,审稿人也会从审稿中获益,不断补充自己的学术素材、修正自己的学术观点;另一方面,作者会根据审稿人的意见修改论文,从而提升论文的学术质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疏漏甚至错误。如此双向互动的审稿过程,有利于加强学者之间的交流,从而不断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
  由于同行审稿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双向匿名审稿模式的采用,审稿人可以对作者的学术地位、学术声望以及其他可能干预公正审稿的因素置之不顾,转而仅以学术质量作为惟一标准对论文的优劣进行判断。在这种背景之下,得以发表的论文往往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其他研究人员可以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更好地开展后续研究,避免重复劳动,从而推进法学研究不断向前迈进。
  四、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非”
  法学期刊广泛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特别是双向匿名审稿模式),可以比较明显地提高学术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研究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这一实践也是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行作法。同行审稿制度的适用,可以有效纠正学术界的不良风气,减少学术腐败现象的生存土壤,从而提高刊物质量和竞争力。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同行审稿制度广受好评,但与此同时,人们也逐步发现了一些问题:同行审稿制度并非完美无缺。有学者认为,虽然同行审稿制度广为人们所接受,但还是面临诸多指责:经常不当地进行评审,有关同行审稿的研究没有为其价值提供令人信服的依据;资源密集型的同行审稿过程需要耗费大量学术时间,过程漫长,成本高昂;同时,同行审稿非常主观,容易受偏见束缚,容易被滥用,不易发现重大错误,往往无法发现欺诈行为[13]。
  (一)同行审稿人不一定“客观”审稿
  从根本上讲,无论是否适用同行审稿制度,学术期刊的审稿过程都应该是客观的,其原因在于:稿件本身的学术质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客观性,因此,对于稿件的价值判断也应该客观;只有保证客观审稿,才能只认稿而不认人,避免“人情稿”、“关系稿”得以发表。同行审稿制度之所以得到广泛采用,其重要原因之一,即人们希望借此实现客观审稿。但是,一些人认为,同行审稿制度无法保证审稿过程的客观性,因为客观性要求不是一项具体的审稿标准,该要求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在实践中不易把握。例如,在单向匿名审稿中,审稿人清楚作者的身位,如果作者没有特定的学术声望,其作品可能不会受到同行的认真对待。
  在法学论文的审稿过程中,非客观审稿的现象可能更容易出现,其原因在于:法学论文的研究对象(法律)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即使采用双向匿名审稿模式,也无法确保审稿过程绝对客观;有批评者认为,所谓的“匿名”只是一种虚幻而已,因为有研究表明,作者和审稿人在很多情况下(有25%的可能性)都能互相“识别”[2]69。某些具有真理性的学术观点可能与特定历史时期的主流意识形态相悖,从而无法得到大多数审稿人的认同;审稿人的性别、宗教信仰、对某一法律问题的价值判断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审稿过程的客观性;审稿人可能已经在法学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且已经建立起自己的学术思想大厦,对于那些可能颠覆其学术思想甚至危及其学术地位的稿件,审稿人可能会在审稿中加进一些主观判断。
  (二)同行审稿人是否“胜任”审稿要求
  曾几何时,美国一些知名学者如richard a. posner、james lindgren等都对学生把持法律评论(student-run law reviews)的审稿程序提出质疑,认为由学生审稿将导致刊物质量下降,因为这些学生不能胜任这一工作。在很多情况下,评审和编辑论文的学生不仅对选题知之甚少,还缺乏编辑他人作品的经验,因此,这些学生根本无力为美国的法学研究担任“守门人”(gatekeeper)[14]。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在质疑学生的审稿能力时,是否可以质疑“同行专家”的审

稿能力?
  同行审稿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稿件的命运,还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期刊的前途,因此,审稿人能否胜任审稿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经常可以听到作者的抱怨,认为自己的稿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却被审稿人否定,并据此质疑审稿人能否胜任工作。客观地说,由于法学研究近年以来发展异常迅速,各种交叉研究不断涌现,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可能并不为审稿人熟悉,因此,这些怀疑之声是有一定道理的。例如,一名从事某部门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审稿人,可能在这一领域具有非常高的学术声誉,但他不一定熟悉这一领域的所有选题,特别是一些针对新问题进行的法学思考,可能尚未得到审稿人关注;如果作者采用一些新的研究方法,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性别理论等,其作品可能更不容易获得审稿人的客观评审。 (三)同行审稿人是否“独立”审稿
  根据同行审稿制度的基本要求,审稿人应该独立完成审稿任务,以学术水准作为判断稿件的惟一要求,并提供较为详细的审稿意见。有学者认为,独立的同行审稿有助于保证质量、价值与客观性;成功的同行审稿是客观的、不容质疑的,也即是说,这样的审稿是毫无偏见的、透明的、公平的[15]。但事实上,号称能够“独立”审稿的专家们却不一定能够“独立”审稿,其主要表现有:第一,审稿人可能具有自己的学术偏好。在长期的研究过程中,审稿人已经形成自己的学术观点,建立起自己的研究方法,因此,对于待审稿件中的一些新思想和新观点,审稿人可能会抵触,特别是当这些新的思想和观点对审稿人自己的思想体系构成威胁时,审稿人更有可能对待审稿件作出否定性评价。第二,审稿人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识别作者。如果某一法学期刊的审稿人相对固定,即长期由某些审稿人来完成同行评审,作者即容易通过各种办法去“发现”这些审稿人,并试图与之建立某种可能带来不当利益的关系。与此同时,在审稿人相对固定的情形,审稿人相互之间也可能形成某种利益关系。另外,对于法学研究中的某些议题而言,由于范围相对狭小且高度专业化,可能的作者很容易被发现。例如,国家社科基金获得者的信息是公开的,而能够获得国家社会基金资助的人数相当有限,这些公开的信息很容易暴露作者的身份,审稿人很容易从论文的题目识别作者,从而影响审稿人独立审稿。
  五、法学期刊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未来
  为了保障学术共同体的利益,净化学术空气,法学期刊适用公正、客观的审稿制度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尚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同行审稿制度(特别是双向匿名审稿模式)还是获得了广泛认可,因此,当前的任务是努力克服这些缺陷,而不是对同行审稿制度的全盘否定。
  (一)加强审稿人的队伍建设
  法学期刊在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待审稿件涉及的专业领域或者待审稿件的研究方法选择合适的审稿人,这是同行审稿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同行审稿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此,加强审稿人的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第一,审稿人的队伍应该逐步扩大且细分,确保审稿人与作者是真正的“同行”。以经济法学类的稿件为例,如果来稿的主题是消费者权利的边界问题,审稿人虽然长期从事经济法学研究,但主要偏重基础理论及反垄断法,他就可能对消费者权利边界的问题缺少深入思考,因此无法对来稿的学术价值进行准确判断。相反,如果审稿人队伍得以扩大并按照其研究方向加以细分,则可以尽可能地保证审稿人与作者为“同行”。此外,审稿人的队伍扩大之后,作者与审稿人不易相互识别,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不当利益关系之形成,并因此而影响审稿过程的公正性。
  第二,审稿人的构成应该多样化,不必完全依赖知名专家。知名专家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具有非常深厚的学术积累,能够很好地胜任审稿要求,且他们能够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能够独立地提出审稿意见。但知名专家往往忙于自己的研究和各类学术活动,其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一些中青年学者虽然不是知名专家,但可能对刊物的特色、前沿理论了解较多,且可能更熟悉稿件的选题,可能在该领域已有较深入的研究,更能对稿件的学术价值进行判断;同时,让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学者审稿,也会增强他们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培养学术新人,符合整个学术共同体的长远利益。
  (二)克服同行审稿的伦理困境
  

行审稿制度之所以得到广泛运用,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同行专家客观公正的评审,为编辑部选择稿件提供帮助,从而让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得以发表,从而更好地推动学术研究的进步。问题的关键在于,同行审稿是否能够实现其目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据说爱因斯坦的论文就曾被同行审稿人否决过,因此,“同行审稿乃科学之根基”这一观点可能站不住脚[16]。出现这样的质疑,也并非没有道理:在适用同行审稿制度背景下,审稿人与作者之间事实上具有激烈的竞争关系,他们有着共同的研究兴趣,如果作者的论文得以发表,可能危及审稿人的学术声望,也可能使审稿人再从事此类研究没有意义,此时,审稿人极有可能不当使用其审稿权限,将作者的稿件扼杀在摇篮之中。为了克服这些伦理困境,审稿人的职业素养需要强化,并有相应的制度约束。
  第一,如果条件允许,最好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审稿人评审同一稿件。基于前述原因,如果由一名审稿人对稿件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价,将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相反,如果同一稿件由两名审稿人评审,且其结论大致相当,则可以根据审稿意见对该稿件进行取舍;如果审稿人的意见相差太大甚至完全相反,则有必要由第三名审稿人对稿件进行再次评审。当然,这样的程序安排可能会增加编辑部的运行负担,且导致审稿过程延长[注:事实上,一些人认为,同行审稿的缺陷之一,就是审稿时间延长,“明显延缓出版时间”。(参见:kevin m. yamamoton.what’s in a name?the letterhead impact project[j].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education,2044,22(1):84; richard smith. peer review:reform or revolution?time to open up the black box of peer review[j]. british medical journal,1997,(315):759.) ],但为了更好地保证稿件的学术质量,避免审稿过程中的伦理困境,这一作法还是有其必要性。
  第二,在刊发论文时注明论文是否经过同行审稿。或许是基于对前述爱因斯坦遭遇的担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一些法学期刊偶尔也会刊发一些特约稿,这些特约稿不必通过同行审稿程序便可直接刊用。除此之外,其他稿件都需要经过同行审稿,才有可能得以刊用。为了促使审稿人尽职尽责地审稿,并以学术水准为判断稿件质量的惟一标准,可在刊发论文时注明是否经过同行审稿,但不宜公开审稿人的身份,其原因有二:一是审稿人可能会极力反对,因为他们中的多数人可能并不乐意将其身份公开;二审公开审稿人的身份可能不利于同行审稿制度的贯彻,因为其他作者可能在某个时候去寻求审稿人的特别关照。此外,在刊发论文时注明是否经过同行审稿,还有利于论文发表之后学术共同体的“评审”(又被称为“发表后评审”),即其他同行研究人员可以对已经通过同行评审并得以发表的论文进行讨论和评价,对审稿人公正审稿而言,这种“发表后评审”也不啻为一种约束。 (三)同行审稿制度与三审制的有机结合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2009年发布的《期刊编辑出版规程》规定:“审稿是编辑流程的中心工作。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审级、两道程序、六个环节。三个审级是初审、复审、终审;两道程序是审读、审订;六个环节是初审审读、复审审读、终审审读、初审审订、复审审订、终审审订。”此处的“三个审级”就是通常所谓的“三审制”[注:一般认为,学术期刊的三审制定义与图书的三审制是一样的,也是在学术期刊编辑部内部完成所有审稿程序: 编辑初审、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参见:尹玉吉.学术期刊的同行审稿与三审制比较研究[j].现代传播,2012,(2):49.) ],同时,《期刊编辑出版规程》还规定:“(1)初审由责任编辑负责。责任编辑由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初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责任编辑的指导下从事初审工作,但稿件必须经过责任编辑认可、签批。(2)复审由具有副编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编辑部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也可以委托其他正、副编审代审,但必须由具有副编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编辑部主任或副主任复查、决断、签批。(3)终审由具有副编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编辑或副总编辑负责;也可以委托其他正、副编审代审,但必须由具有副编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编辑或副总编辑复查、决断、签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没有强制规定同行审稿制度,法学期刊在实

践中也往往根据自身特色和需要,灵活地适用同行审稿制度。因此,如何实现三审制与同行审稿制的有机结合,对于推动法学期刊审稿程序的合理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三审制中的初审由责任编辑负责,这一作法可以予以保留,且与同行审稿制度并不冲突。纵观国内外的实践,在适用同行审稿制度的时候,不可能将每一篇来稿都送同行专家评审,其原因在于:有些来稿不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或者与刊物的办刊宗旨不符(如将政治学、经济学的稿件投到法学期刊),或者重复投稿、复制比过高,等等。第二,对于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稿件,编辑部不必完全依赖,而是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也就是说,同行专家对稿件的评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复审,但绝对不能完全等同于复审。如果编辑部不认可同行专家的审稿意见,且能够提出有力的理由,可以讨论决定是否录用该稿件,或者将该稿件交由其他审稿人再次评审。第三,加强编辑部内部对稿件的管理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学期刊在适用同行审稿制度时,主要采用双向匿名审稿模式,因此,编辑部内部的管理工作也必须跟上,否则,即有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或者不当利用审稿信息的问题。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将不仅有损同行审稿制度的初衷,还有损作者对刊物的信任,容易对学术研究的长远发展产生相当恶劣的不利影响。
  六、结论
  古今中外学术和学术期刊的历史证明:审稿是关系学术和学术期刊生死存亡的重要环节[17]。同行审稿制度在形式上具有合理性,且已经得到实践的检验。由于法学期刊总量基本保持不变而研究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法学论文的发展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如何构建公正、合理的审稿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源于西方国家的同行审稿制度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由于法学研究具有自身特色,研究成果的主观性较强,同行审稿制度在适用于法学期刊时,自然会遭遇一些困境与质疑。公正的审稿用稿程序不仅可以有效保障作者的利益,还可以保障学术期刊的利益,对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适用进行批判性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无疑是一项值得认真开展的工作。本文仅为此进行了初步探讨,尚有较多不足之处,有待学界同仁继续为之努力。例如,未对同行审稿制度适用于法学期刊的效果进行实证研究,缺少相关统计数据对其“是”与“非”进行准确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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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ights and wrongs of peer review when applied by law journals
  shao hai
  (department of journal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the number of china’s law journals and the space for law articles are comparatively stable, but the number of researchers is steadily increasing. thus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reviewing mechanism is not only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law journals which aim to serve the academia, but also the key to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law journals. when applied by law journals, bot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eer review are obvious. in order to link peer review with china’s three-tier review and to serve law journals and the academic community in a better way,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study thes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key words: law journal; peer review; single-blind; double-blind; open review
  本文责任编辑:李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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