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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泽尔的产权理论评介

在众多关于产权理论的论著中,y•巴泽尔的产权理论因其观点新颖、思想深刻和方法独特而倍受关注,享有盛誉。《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是其产权理论的总结性成果,比之其他学者的产权论著之通俗易懂,该书初读起来,略感艰深。但因其深刻,所以耐人寻味,余味无穷。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作者对产权理论的进行了几乎是全方位的研究,深化和丰富了已有的产权理论,发展了新制度经济学。

                     一、有关产权界定的两个基本性质

产权界定问题的研究是产权理论中一个核心部分。科斯通过其著名的交易费用论,说明了在现实世界中,初始产权的界定对资源优化配置或产值最大化有至关重要影响,并呼吁法律界根据社会理性来判定产权的归属。巴泽尔却看到,产权界定过程存在着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产权界定具有相对性;二是产权界定具有渐进性。
产权界定的相对性是指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具有相对性。产权理论的常识是,产权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产权界定清楚了,就让市场去运作[1]。可是巴泽尔认为,产权常常不可能完整地被界定,因为完全界定产权的成本太高。
巴泽尔的判断似乎与产权理论的常识相矛盾,其实不然。笔者认为,作为产权理论的常识,科斯的上述命题的确不错,它反映了从产权界定到产权交换这一初始阶段的现象。wWW.11665.cOM若没有产权的初始界定,产权交换就无从谈起,人们不能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交换。但是产权制度的运作不会在其初始阶段终结,它还存在于相继发生的各个阶段之中。初始界定的产权常常是不清晰的,很不完善的,因为实践中完全界定产权的费用很高。初始界定的产权仅仅为产权交易即产权制度的运作提供了一个起点,而产权的进一步界定则是通过产权体系的运作过程自身,即交易过程来实现的。巴泽尔通过排队配给汽油的案例,说明了排队是用来进一步界定对未被拥有部分汽油权利的方式,也即说明了交易过程是进一步界定产权的方式,产权界定常常是在交易过程之中而不是在此之前完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巴泽尔批评科斯,认为“说不管谁拥有权利,只要权利被清楚地界定,收入就会实现最大化,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只有与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利转让,才能完全清晰地界定产权”[2][p75]。
的确,以往的产权文献都假定产权要么存在并得到明确界定,要么就不存在,人们忽略了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中间状态,而这种状态才是更为一般的状态。以这种状态为假定的研究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巴泽尔对产权的研究就是这样一种研究。
产权界定具有渐进性,是说产权界定过程是一个演进的过程。财产的交换价值是它能产生的总收入和测度、控制它的交易的成本的函数。如果交易的成本太高,人们就不会愿意花费成本去界定这些资源的权利,这些资源的权利就会滞留在公共领域,有待日后再作处理。随着资源新价值被发现,花费代价去界定产权变得有利可图,人们就会对权力作进一步的调整。因此,权利的边界,即均衡权力取决于获得权利的成本-收益分析。也就是说,“当人们相信这种行为的收益将超过成本的时候,他们就会运用权利,相反,当认为拥有产权的收益并不足弥补成本时,他们就不会去运用权利”[3][p89]。例如一个土地所有者,将其所有的一块土地租出,地里有几棵树,树的价值较小,不足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因而对它忽略不计。在合同执行期间,又发现该树木具有很高价值的用途,这时由于树的产权未明确,就有可能产生有关产权的冲突。解决冲突的过程,就是产权进一步界定的过程。   
演进过程的观点是诺斯以一种经济史观的形式提出的。巴泽尔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从现实经济生活中再次观察到产权的渐变过程,更加强调产权价值的新发现,特别是相对于产权界定成本的新价值是产权演变和更加彻底界定的主要诱因。

                      二、有关产权界定的四个问题

    产权是如何界定的?实际上由谁来界定?界定产权的关键因素或困难是什么?产权通常按照什么原则来界定?这一系列问题都属于产权理论研究的范围,但以往的产权理论都缺乏深入探讨。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以其独特方法对这些问题一一作了回答。
首先,关于界定产权的力量。由谁来界定产权?这个问题看起来无需回答,界定产权似乎一定是政府的事,法律界的事。巴泽尔通过分析说明,人们对资产的权利,“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4][p2]。而且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个人比政府具有比较优势,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活动。巴泽尔认为,在产权界定中,法院、法律的确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仍有大量的产权界定工作不是由法院直接完成的。私人之间订立的合约起着实际的作用。法院常常只是以普通法为依据,对谨慎拟定的私人合约起着保证、支持作用。如果执行合同中遇到纠纷,提出诉讼,法院才会出面裁决。在订立新合同时,订约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将自己的意愿纳入合同。只要合同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就会尊重和支持这些新的约定。所以说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个人的作用极为重要。界定产权的力量与其说来自法律,不如说来自与企图争夺产权的他人作斗争的个人,而这些个人受到来自产权预期收益的充分激励。
这一分析说明,一项产权是否存在,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个人或所有者捍卫自己权利的努力,进一步说,取决于个人受到的激励。如果一项财产的预期收益不大,不足以激励个人为之努力,个人就会放弃这项产权。同样,如果代表公有产权的当事人不能从捍卫产权中得到足够的利益,他也会放弃这种努力。从巴泽尔的理论中似乎可以推出以下道理:公有产权的问题,从逻辑上说,就是公有产权代表者与其他个人之间的博弈问题。尽管公有财产具有法律保护,但保护产权的更切实的力量来自当事人的努力和行动。如果公有产权代表者常常得不到充分激励,他与争夺者的力量对比就是不均衡的,公有产权就有可能受到侵犯。虽然巴泽尔多次声明,不能据此认为公有产权一定缺乏效率,但他并没有就此再作深入探讨,并把自己的逻辑贯彻到底。
第二,关于产权界定的方式。对于界定产权的方式,人们谈论比较多的只是强力、政府权威和法律等方式,并且认为在有了政府权威以后,政府和法律就是唯一的力量[5]。巴泽尔的研究表明,实际上产权界定的方式有多种。
巴泽尔对汽油价格控制时期,汽油产权界定方式的理解独到而深刻。他认为教科书中关于汽油最高价格控制的影响是短缺的认识是肤浅的。短缺不是成比例地或平均地让所有顾客承担的。在汽油销售过程中,由于人们争取财富最大化的努力,仍然可以使汽油的分配达到均衡状态。简单地用短缺来描述汽油价格控制的效果是毫无疑义的。人们争取财富最大化,意味着个人会持续地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活动,直到边际净收益为零。在汽油最高价格受限制的情况下,汽油的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或市场出清价格,价格的分配功能受到限制。原先,均衡价格可以把不愿意出此价格的人排除在外,汽油的产权就可以通过“愿意出价者得到”的方式来界定。现在,汽油的价格被限制在低于市场出清价格之下,过多的人愿意购买,汽油的产权便无法根据价格来界定。巴泽尔把这种状态描述为“汽油部分地被置于公共领域中”。意思是说,部分汽油被一个人数多于愿意支付均衡价格人数的群体所共同拥有。这时,排队就是用来确定对未被拥有的部分权利的方法。出售汽油的人按管制价格出售,买者通过排队,额外付出了从管制价格到均衡价格的差额,因而也就通过货币和排队时间的结合,获得了汽油的产权。
在汽油价格被管制时,加油站被迫以低价出售汽油,其收益是否受到侵占?巴泽尔贯彻他关于产权边界不断调整的观点,并按照经济人的假设,说明在价格管制时,加油站名义收益下降,部分收益即部分汽油价值落入公共领域。但是他们会采取降低汽油质量、减少服务时间,或搭配销售润滑油等方式来弥补汽油降价的损失,增进或恢复自己的权利。只要没有违反有关条例,加油站就会这样做。
巴泽尔汽油案例的分析说明,产权界定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既可以由正式制度安排即政府和法律的规定来界定产权,也可以由非正式制度安排,即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来界定产权。当一部分财产的权利落入公共领域时,利用这些产权能够获利的个人便会设法攫取这些价值,从而实际占有相应的财产。人们攫取这些价值的方式的多样化就构成界定产权方式的多样化。
第三,关于产权界定的困难。巴泽尔认为界定产权的困难在于界定产权过程中需要花费成本。巴泽尔把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看作交易成本[6][p3]。交易成本制约着产权被界定的程度,交易成本越高,产权越不容易界定清楚。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中的重要部分,如果有关产品的信息可以不付代价地获得,对资产有兴趣的个人对资产价值、各种特性都有充分认识,交易成本也就较低,资产的权力就容易界定。如果信息是充分的,对他人可能的侵犯行为容易识别和防范,产权就容易得到保护和完整地转让。但是实际上,由于交易成本存在,产权从来就没有完整地界定过,特别是对于交易成本很高的资产来说,它的权力是不完全的。
第四,关于产权界定的原则。使能够影响收入流的人对他或她的行动承担全部责任,就能保证所有权安全可靠。这样的人便是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但是,一种商品往往有多种属性,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例如出租车公司拥有汽车的产权,但司机对租来的汽车也有使用权。出租车产生的收入流受到双方行为的影响。当资产的收入流可能受到交易双方影响时,要保障对它的所有权就成问题了。这时所有权应当如何安排?巴泽尔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7][p8]。贯彻这一原则,能够使资产的价值达到最大化。因为剩余索取权作为其行为的担保,能够起到促进当事人积极增进资产价值的作用。谁对未来收入流影响最大,给他的激励也应该最大。巴泽尔的这一论断是对实践的总结,与经验事实是吻合的。在传统企业中,资本所有者对企业收入流的作用大于劳动者,因而资本所有者拥有绝大比例的剩余索取权。而现代高新技术企业中,拥有专门技术的人对企业收入流有更大的影响,因而这些技术人员拥有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比过去高。

                    三、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

巴泽尔对产权问题的研究同时也推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其主要作用表现在对企业性质的进一步说明。
说明企业的性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主要课题。自从科斯提出企业性质的交易费用解释以来,张五常、阿尔钦、阿罗和威廉姆森等人先后作出补充,使这一理论不断发展。巴泽尔在论述产权理论时,再度涉及企业组织性质问题,使企业理论更趋完善。
按照巴泽尔的理解,企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共同财产问题,二是延留义务问题。共同财产问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许多人共同使用一些设备,设备的产权常常是被分割的。正如他在分析复印机的产权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复印机的购买者通过营运复印机获得剩余。他是复印机的所有者,但是他并不拥有复印机的全部属性。复印机的制造商因为对复印机质量有影响,可能拥有对复印机的部分权力。因为他在复印机制作上有可能通过降低质量和成本,攫取复印机中的部分价值。另外,免费使用复印机的雇员也可以成为部分所有者。在其他企业里也是一样,机器设备属于投资者,但是由工人使用。工人使用机器的方式(是否过度使用或不维修)影响机器设备的价值。如果不以雇用工人的方式(即企业方式)来运作,过度使用机器而攫取机器价值的情况就会发生。所以利用组织来对共同财产问题进行控制是必要的。这就导致企业的存在。
延留义务是指,在一些高价值的交易中,在销售完成之后,卖方要提供某种担保,其责任仍然继续。如果没有卖主的信誉和担保, 买者会对货物进行充分检查直到自己确信商品值得购买才会动手。而检查的成本极高,以至于会阻止购买。提供担保的实质就是把本该在交易时界定的权利推迟到交易之后实现。这就避免了交易时完全界定产权的困难,使交易得以实现。延留义务虽然并不唯一地依赖组织,但组织的确是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机制。将那些有延留义务的交易活动置于企业内部,保障问题便可顺利解决。或者说,企业内部是适合于进行有延留义务的交易的。企业对享有延留义务服务的一方是组织保障,对负有延留义务的一方是一种约束。例如在对要素所有者支付报酬的交易中,要素报酬的估计难以精确。在企业中, “当一方的报酬低于其贡献的时候,该方就必须同意,而且能够融通这个差额;而在报酬超过贡献的时候,交易的另一方就必须同意,而且能够融通这个差额”[8][p80]。在巴泽尔看来,企业的作用并不是简单的强制、指挥和服从,而是适合于一系列有延留义务的交易,正因如此,他把企业称作是“由股权资本担保的合同网”[9][p81]。
巴泽尔关于企业性质的这一理解本质上与张五常是一致的。张五常最早提出应当从内部要素市场或合同组合的观点来描述企业,但是他强调的是企业家代理人考核代替市场交易中考核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巴泽尔则从兑现延留义务这个特定的产权交易角度,揭示了企业内交易代替市场交易的有利之处,进一步支持并发展了张五常的观点。
通过对产权制度的深入考察,巴泽尔越来越倾向于肯定合同对界定和交换产权所起的重要作用,并主张把产权研究的重点转移到合同上来。认为“对合同的研究是产权研究的核心”[10][p38]。由于把企业理解为或还原为一组合同,就从理论上取消了企业与市场之间的界限,因此他认为科斯关于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观点是没有意义的。
巴泽尔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还在于对交易费用给出了明确定义。他把交易费用定义为界定、维护和交换产权的费用。这一定义既有一定概括性,又不过于宽泛,比把交易费用看作市场运作费用的定义更为确切、具体。许久以来,交易费用经济学一直因为交易费用定义过宽而受到攻击,巴泽尔的定义可能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出路。

                     四、产权分析的方法特点

巴泽尔产权分析的方法是颇为独特的。其独特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产权的经济关系分析。
说到财产权利,人们往往将其与法律相联系。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在论及财产权利的产生和界定时,也高度依赖法律的作用。有关财产权利的经济分析大都集中在产权形成的经济动因,而非直接的产权界定程序。巴泽尔却发现,虽然产权的界定,在文明社会中,离不开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产权界定活动,则是由交易者或利益相关者通过制定合同的方式直接操作的。法律在很多场合,只是作为合同的制度保障。这就改变了把产权看作是法律程序运作结果的片面认识,把产权更多地看作是利益相关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过去被当作市场运行条件和出发点的产权关系,被巴泽尔不无哲学意味地描述为一种动态的相互作用过程。
通过这种分析方法,巴泽尔看到法律界定的产权会由于人们的实际行动而改变。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场合,法律怎么规定并不很重要,重要的是人们怎么做了。人们在“做”的时候实际界定着产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巴泽尔断言,“只要经济在运行,就必然存在私人产权”[11]。
第二,体现了辩证逻辑的思维方式。
先前研究产权理论的学者,从奈特、戈登到科斯,都假定产权要么存在并得到明确界定,要么就完全不存在。他们都忽视了产权只能部分被界定的中间状态。这种认识,从方法上讲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在学科研究的前期,使用这种非此即彼的方式和简约定义的方式,对建立基本概念、构造学科体系是有益的,不这样做便无法开展工作。但是在学科进一步展开的阶段,仅仅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就不够了。产权被清晰界定这一事物本身是一个过程,只有用辩证逻辑的思维方式,人们才能更准确地认识、描述它。
第三,对丰富案例进行高度抽象。
逻辑演绎和实例描述常常被看作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学者因为侧重的方法不同,也被分为抽象型的和实例型的。在巴泽尔的产权研究中,这两者恰到好处地结合在一起。巴泽尔在其著作中列举、描述了大量丰富实例,有学者认为他是属于实例型的。可是仔细研读他的著作便可知道,巴泽尔完全不满足于让实例说话,他具有极强的抽象能力,不仅能从具体案例中抽象出一般的概念和命题,而且善于通过案例分析表述自己的理论成果。公共领域就是他从案例研究中抽象出来,又贯彻到叙述过程的一个核心概念。从交易费用高昂到公共领域的存在,从重新界定产权的努力到配置产权的原则,从财产相对收益改变到产权的历史演进,这些逻辑线索十分清晰地贯彻于各个案例分析之中。对延留义务和财产不同属性的所有权分割等现象的研究,也都表现了他的高度抽象力。抽象演绎和实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使得他的实证描述更加精致和透彻。

参考文献:
[1]r.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2][3][4] 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5]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6][7][8][9][10][11]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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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东 [标签: 产权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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