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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政理念更新与经济体制转型的关系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社会主义生产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得到了深入广泛的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并没有消除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利益多元化的局面仍然存在。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而且商品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发挥作用,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
  目前,世界经济正朝着国际化、集团化和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已经不再可能游离于世界经济体系之外来求得自身的发展,世界经济通行的是市场经济。因此,我国要与国际经济接轨,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实现跨世纪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
  我国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从根本上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否则,就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和资金去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而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政企不分、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的原有经济体制,建立起能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配置效率,注重结构优化以及规模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效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就是由于我们进行了市场取向改革,逐渐引入了市场机制。www.11665.coM事实证明,凡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的活力就比较强,经济增长就较快,经济效益就比较高,人民生活改善的幅度就比较大,社会发展态势就比较好。
  二、宪政理念的更新与经济体制转型关系密切
  所谓宪政,即以宪法来合理分配和制约权力,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张友渔曾对宪政的概念做过表述:“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治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承担应承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
  1、市场经济体制下奉行人权至上,以人为本的宪政理念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宪政理念并非以人权为中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宪政理念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社会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国家权力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宪政通过规范对国家权力进行确认来为国家权力服务,通过强化国家权力来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切社会目的的实现都是围绕国家权力而展开。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民权利依附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支配着公民权利。由于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因此,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国家权力垄断了社会资源。国家权力的运行也奉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从而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有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从而便导致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权利观念也十分淡薄,最终导致了宪法的法律性弱化而政治性强化,从而可以使宪法的存在与国家权力的需求相一致,而忽视公民的权利因素。然而经济体制的转型则使宪政理念发生了变化。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宪政理念逐渐消逝,取而代之的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宪政理念。计划经济思维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无视市场的存在、无视消费者的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度安排是以权力为中心,一切听从权力的指挥,即使存在市场,其也是依附于权力而存在的,不具有独立的自由空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权力不仅调整宏观经济领域,而且也调整微经济观领域。而市场经济体制则不再以国家权力为中心,而是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手的作用,重视消费者的需求。市场经济体制下,私有制等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了充分的发展空间,因此,私有财产权也逐渐得到宪法的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前者服务于后者。同时由于权利观念的增强,公民的义务不再约束权利的行使,而仅限于防止权利的滥用。宪法不再依附于政治,而逐渐政治化,最终转变为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最高法。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最终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宪法理念之根本在于尊重人性、以人为本、人权至上。
  2、市场经济体制下遵从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权力有限的宪政理念
  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国家权力支配下建构起来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元化的,即国家对社会进行绝对的垄断,这也是与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传统宪政理念相一致的。由于国家权力的垄断地位,从而导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缺乏独立性、市场缺乏自主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关系是以国家垄断权力为中心而产生、发展并运行的。由于国家与社会奉行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一元观,从而使私人的领域空间无限萎缩。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生、老、病、死都由国家来包办,个人失去了存在的自主空间。在国家与社会一元化背景下的国家权力则缺乏有效的制约。由于国家垄断了社会,故而权力制约也就丧失了外部制约的社会基础。在国家权力内部,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实行命令与服从的权力支配型的经济模式,所以国家权力内部同样也存在着集权,因而难以依靠国家权力的内部制约机制来约束国家权力,最终导致了虽然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但是现实中由于国家权力的集权而在根本上难以达到制约权力的效果,从而使得“有宪法而无宪政”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为背景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全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权力包揽所有社会领域的局面——既调整宏观经济领域,也干预微观经济领域。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尊重个人、尊重社会自身的自主性,因此带来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分离的二元局面。在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政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不再涵盖市民社会的所有领域,其对市民社会仅仅起一种引导的作用。国家权力在市民社会领域的活动也受到规则的严格限制。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把计划经济条款修改为市场经济条款,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用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指令,把政府的经济权力限于宏观调控领域是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标志。

由于经济体制转型,传统宪政理念中的权力至上观念也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力有限的宪政理念,这也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相一致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虽然在宪法上是有范围的界定,但是政府权力更多地是外溢于范围之外。这种外溢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权的泛化,即政府行政干预涉及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二是权力过分集中,即权力高度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且缺乏制约;三是政治体制不是在法律范围内组织社会生活的,而主要是执行强制性命令和指示,这些特点使政府的权力超出了合理的界区,而且“权大于法”、“言出法随”的固有观念使人们不得不接受这种外溢权力,并视之为“合法”。对此,有学者深刻指出:“既然经济权力高度集中,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权力也必然高度集中。”也正是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从而束缚了市场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的前行。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就已对“权力过分集中”提出过尖锐的批判。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则奉行的是权力有限的宪政理念。国家权力也就不再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至上地位,而是具有严格的界限。这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的逻辑是相一致的。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多元的、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
  3、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的宪政理念
  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权力至上、固守权大于法的理念,使得对所有经济活动与行为都选择经济活动外部的政府来进行集中决策,并通过行政手段来强制实施。企业作为经济实体,没有丝毫自主权,只能被动地执行权力的指令、命令,从而使其不能够根据效率原则自主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实体自身掌握的信息也均排除于政府权力决策的范围之外。这种非现场决策体制带来的弊端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等经济实体发展的积极性。计划经济体制下决策过程的非民主性、非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决策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诸多决策命令依赖的不是市场内部的真实信息,而是依靠自身的行政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信息汇总后所获得的信息。而在诸多行政等级的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的失真在所难免,从而导致决策的非民主化而最终作出了偏离实际经济活动的决策。二是决策迟缓。由于政府部门掌握着决策的权力,故以及登记森严的行政层次制度来进行决策,层层上报,使得每一项决策都必须在政府的办公桌上“排队”等待。行政登记链条越长则决策期限就越长。三是政府对自己的决策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是相互分离的,决策主体可以依据权力进行随意决策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势必会助长盲目决策、互相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决策过程是一种非民主化,非科学化的决策过程。
  而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决策过程则逐渐走向民主化与科学化。首先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尊重每个经济实体,从而认真对待每个经济实体内部的真实信息,而不依靠行政强权来自上而下的获取信息。这样便有利于保证决策信息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同时市场经济体制下排斥行政权力的垄断指令,强调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实体自我的民主决策,因而具有内部的民主性,从而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决策过程的强权性。市场主体的自我决策可以充分调动其发展的积极性。同样对于决策后果的承担,由于是市场主体自主进行民主决策,因而其应对自己决策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从而避免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强权决策逃脱责任的情形。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个人等均可以自主决策,这必定为民主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因为民主的实现是建立在利益主体可以自主表达利益、可以自主决策的基础上的。对于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都予以充分尊重是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市场经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民主这一宪政理念的强化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没有独立性、自主性,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自主进行决策,因而不具备民主理念的制度基础。
  4、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法治治理的宪政理念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社会依附于权力,法律等规范虽然可以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但是权力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可以随意超越权力的界限来进行强制性的指令。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等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附于国家权力,一切社会活动不是以规则为标尺,而是以国家权力为准则。法律仅仅是权利的点缀,权力可以超越法律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遇到社会问题往往习惯于找“市长”等政府领导而不是去寻求法律的救济。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一种尊重规则,遵守规则的制度。由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具有严格的界限,国家权力不能逾越公民权利,否则将要承担责任。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尊重了个体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逐步促进了人文理想的进步,使得人的价值和尊严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政府不能再以统治者的身份来对健全的市场制度指手划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各种便利。国家权力也必须尊重法律规则,在法律的权限范围内运作。市场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也以法律规则为准则来进行。这样便逐渐形成了尊重规则的法治理念,从而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个人权威、国家权力为本位的人治理念。市场经济活动是以规则为核心的。国家严格立法、执法,企业和个人重法、守法,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得以增强,人们习惯性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中发生的纠纷,法院、律师、公证等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三、目前加强

3、认真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平台,是我国宪政建设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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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黄明安 [标签: 宪政 经济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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