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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朗调查”对中国保险业的启示

“阿姆斯特朗调查”对中国保险业的启示

  我国当代保险市场与19世纪的美国保险市场有诸多相似之处,也逐渐出现了一些美国当年曾经出现过的问题。阿姆斯特朗调查促使美国保险业对自身存在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由此引发了美国保险监管的一次重大变革,对美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经验值得我们反思与借鉴。我国保险业应正视现阶段所凸现的各种问题,健全法规,正本清源;正确认识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把握保险本质,绝不偏离主业;增强竞争合作,实现竞争多赢。
  阿姆斯特朗调查及其意义
  在19世纪的美国,保险业高速发展,但保险市场也较为混乱。当时有不少寿险公司在推销人寿保单时误导宣传,忽视保单持有人的权益;采取割喉式的竞争模式,许诺投保人高额的佣金回扣;投资纪律松懈,关联交易和利益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输送盛行;甚至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业的立法。其间,也有很多人身保险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而被迫宣布破产。对此,美国公众一直颇多微词。20世纪初,数个大型寿险公司相继爆出丑闻,更是激起了美国社会的强烈不满。
  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1905年纽约州成立了由参议员阿姆斯特朗(armstrong)为首的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调查,公布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调查的结果令人吃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阿姆斯特朗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有:
  (1)所有大型相互制寿险公司重新进行董事选举;(2)禁止所有保险公司投资股票;(3)限制大型人寿保险公司规模,促进中小保险公司增长;(4)禁止保险公司进行政治性捐款,限制保险公司对立法的游说活动;(5)统一保险代理佣金水平,限制保险公司的营销费用水平;(6)禁止唐提式保单,确保保单持有人能每年获得分红;(7)寿险保单标准化;(8)强化保险公司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9)严惩保单回扣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WWw.11665.COm
  阿姆斯特朗调查是美国乃至世界保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确立了保险专业化经营、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等一系列现代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则,强化了以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为核心目标的保险监管的地位和作用,影响极为深远。
  中美保险市场跨世纪对比
  19世纪的美国保险市场与我国当代保险市场,虽然间隔百年,但仔细比较,却有诸多相似之处。
  (一)保险业都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19世纪后半叶,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美国完成了近代工业化,迅速崛起为世界强国。1860年美国工业生产在世界所占的比重为17%,位居英国(36%)之后;到1890年这个数字改写为31%,超过英国(22%)上升到第一位,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工厂”。这种发展速度和不断超越与当今中国非常相似。
  在此背景下,美国保险业也出现了大发展。19世纪中期到晚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美国寿险业从当初的几家公司发展到1869年末的110家公司(见图1)。在纽约州经营的保险公司数量就由14家增加到了69家。在此期间,美国寿险业的认可资产从1860年的0.17亿美元迅速增长到1900年的17.42亿美元,接下来的10年更加迅猛,至1910年已经翻番,达到38.76亿美元(见图2)。
  自2002年到2009年的7年间,我国保险公司数量从42家增加到131家,保费收入增长2.6倍达1.1万亿,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6倍多,达到4.8万亿,保险业资本金增加11倍超过4 000亿,保费收入跃居世界第7,比2000年上升9位。
  (二)保险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尽管19世纪美国保险业增长强劲,但在当时许多批评家却公然谴责它是对生命的亵渎。他们认为保险把人们的生命变成了一件“商品”,并把死亡抚恤金视作“血腥钱”。直到相当长时间以后,美国公众对保险公司产品的态度才逐渐由反对开始转为接受和支持。
  当前中国民众对中国保险业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恒安标准寿险认知指数显示人们对寿险本身接受度在逐步上升。但是,人们对寿险的财务规划能力及意识还远未成熟,中国人的“险商”仍不合格。目前我国购买保险的人数比例仍很低,对风险存“侥幸心理”是主要原因之一。调查显示,人们比较关心日常生活的消费,追逐较高的生活品质,但较少考虑未来的储备和财务规划。很多消费者虽然了解并认可寿险的作用,却没有购买行为。
  (三)经营困境
  19世纪美国保险公司破产率较高,有些公司成立目的明确,就是将寿险视为一个快速盈利模式,都想成立公司、快速盈利,这就导致很多公司无力履行对投保人的长期承诺。
  当前中国也有一些善意的企业家出资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但经营目标似乎尚不明确,在业务规模、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之间摇摆不定。在“惟保单数量、保费规模”是图的价值导向下,许多保险公司仍是外延式发展方式占主导,一直没有摆脱对保费的崇拜,具有强烈的“数量扩张”冲动,很难说真正秉持了理性经营的原则。部分保险公司常年经营亏损,综合成本率连年高企,偿付能力不足,只能依靠股东持续增资维持生存。
  (四)社会形象尴尬
  1848年美国一位保险公司经理说,“保险行业的名声正在逐渐恶化。公众需要的是安全的、可以让人高枕无忧的保险业务。因此,在保险行业能够提供此类保障之前,业务拓展和普遍繁荣是不会出现的。”
  在我国,社会公众对保险等金融行业认知度和信任度

不高。据中国保监会对5000名北京市民的调查显示,在不买保险的人群中,有30%的人是因为理赔难,20%的人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保险产品,中国景气监测中心曾经会同中央电视台对北京、上海、广州7000多位有消费能力的居民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17.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我国保险公司诚信度差,76.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一般,仅有6.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国内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好。
  (五)混乱的市场竞争
  19世纪后半期,美国保险代理人通常会向客户支付保费佣金“回扣”,且回扣比例不断攀升;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时常出现;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诱导转保、销售误导等恶意竞争手段屡见不鲜。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割喉式的高手续费和佣金竞争便是其中之一。在实际经营中,许多公司利用不入账、作假帐等违规手段支付代理手续费在同业中争揽业务。除此之外,不执行已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费率、交强险不按照基础费率承保、宣传保险产品时有诈欺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阴阳保单、阴阳发票、撕单埋单、虚挂应收、虚假批退、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套取费用、虚列资金项目、虚列费用等造假行为亦屡禁不止。
  (六)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侵害
  19世纪的美国保险业存在诱导转保、唐提式保单等许多损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现象,在中国当前的保险市场,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的行为也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侵害。“三假”、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的存在,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七)公司内控失灵
  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显示,19世纪美国保险业高管在公司内行使权力不受任何限制,高管薪酬普遍较高,成为社会舆论议论谴责的焦点。
  同样的现象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也有出现。以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08年12月15日,保监会稽查局根据举报和各方面报表反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瑞福德实施综合检查。检查报告反映了瑞福德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五方面的问题:1.隐瞒股东信息,骗取行政许可,严重违反法律;2.内控混乱,关联交易盛行;3.违规开展业务,财务数据虚假;4.投资决策管理混乱,损失巨大;5.准备金严重不足。保监会审慎决策,认定瑞福德经营困境难以为继,果断处置要求更换股东单位,撤换董事长,并对一批高管予以行政警告。瑞福德案例在中国保险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中国保险业市场迄今为止、第一家被监管部门勒令重组和股权转让的公司。
  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与19世纪美国保险市场非常相似。认真学习百年前美国保险业的治理经验,并对我国当前保险市场进行系统反思,必将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的规范和发展。
  (一)正视发展阶段,避免重蹈覆辙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还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保险市场不成熟,保险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险经营主体不成熟,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和低产出的“三高一低”现象较普遍,增长方式粗放,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三是保险监管者不成熟,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设立时间不长,监管经验有待积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保险消费者不成熟,人民群众风险和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了解程度不深,整个社会的诚信也有待提高。
  基于此,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首先,近期的国际金融危机之所以没有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不是因为我们成熟,而恰恰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发展到与欧美保险市场同等的阶段。其次,我们应该正视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初级阶段与成熟市场的发展差距,着重向同等发展阶段的历史经验学习和借鉴,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当前成熟市场的做法,避免“桔生淮南则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枳”。再次,我们应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和行政监管调控这两个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通过

监管形成约束规范公司行为的“倒逼机制”,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环境。
  (二)健全法规,正本清源
  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是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根本手段。与美国相比,我国部门立法体制存在局限性。一味地将保险业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保险法》的不断修订,显然是不现实的。当前要充分发挥行政规章的作用,如对于《保险法》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保险规章和实施细则来解决。对于保险法律适用中存在相对突出的、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提请相关部门制定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
  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最大的缺陷是执行不力,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应以新《保险法》为基础,积极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保证新《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和监管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执法的具体适用程序和准则,探索建立一套明晰的监管责任制度;健全监管规章制度的定期清理机制和跟踪考评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三)正确认识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阿姆斯特朗调查及其后续成果充分证明,有效的监管是促进被监管者持续健康发展的利器。阿姆斯特朗调查及整改措施恢复了美国公众对保险的信心,各州纷纷效仿。
  学习阿姆斯特朗调查的经验,就是要充分认识监管和发展的辩证关系,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监管要逆周期。在对近期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过程中,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应加强金融逆周期监管,从而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监管要遵循市场规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都必须植根于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不能回到计划经济和行政指导的老路上去。(3)监管应当着力在法人机构。这些年保险业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不足。法人机构是经营决策的核心,是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源头,而基层经营单位仅仅是执行机构。
  (四)把握保险本质,绝不偏离主业
  资本市场波澜诡谲,瞬息万变。要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强调承保和投资共同盈利,两个轮子协调运转。我国保险行业应当自觉抵御来自资本市场的诱惑,产险、寿险都必须要求承保利润,以防止因为资本市场振荡引发业绩巨幅波动。
  根据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的混合合同收入要经过拆分和重大风险测试以确定是否属于保费。从长远看,保险公司任何一种提供给消费者的保险产品都必须经过上述测试以确定其保险属性。不能通过测试的就不能算作保险产品,而是其他金融产品,此类产品应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比如理财、证券类产品就应当由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经营。这类金融服务也应当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果保险公司有能力且有意愿经营其他金融产品,应当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的模式进行,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以避免监管真空和风险跨行业传递,酿成系统性金融灾难。
  (五)增强竞争合作,实现竞争多赢
  目前,割喉式竞争是困扰我国保险市场的一个难题。这种保险市场的非理性竞争呈现的是一种“纳什均衡”(非合作博弈)情景,似乎大家都处于“囚徒困境”的两难选择之中。欲走出这种困境,就必须增强集体理性,冲破“纳什均衡”的困扰。
  对此我们提倡行业内的竞争合作。应当看到,合作博弈靠竞争主体的理性自觉是难以做到的,即使一时做到了也难以持久。破解这一难题主要还应依靠“人为法”来约束,同时辅之以“行业自律”。所谓“人为法”,就是指法律和规章等外部监管,使竞争主体不敢“闯红灯”。此外,由于法规也不是万能的,因此还需要行业自律组织,促使市场主体形成公约,共同遵守市场纪律。需要指出的是,监管部门既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又要保持对其监管,特别是防范各市场主体通过非法的共谋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行业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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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杨明生 [标签: 斯特朗 斯特朗 斯特朗 回旋 中国 保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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