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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基金研究

公司型基金研究

  一、公司型基金定义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其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与一般股份公司一样,公司型基金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对于公司型基金来说,其主要投资对象为有价证券。公司型基论文联盟http://金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再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监事会,然后由董事会决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及管理方式。
   在基金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公司型基金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目前中国还没有公司型基金。
   二、公司型基金的分类
   公司型基金分为自营式公司型基金和他营式公司型基金,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公司对募集的资本集合体本身并不运营,而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运营和管理的基金形式,全世界绝大部分公司型基金是他营式基金,美国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即为典型;自营式基金是指由基金公司本身对所募集的资本集合体进行经营管理,自营式基金得到了一些国家的许可,如1985年12月当时的欧共体通过了《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企业(ucits)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协调指令》,该指令为欧盟所沿袭,其中规定投资公司可采用“自行管理”的方式。
   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型基金,本质上都是由投资者汇集的投资于证券的资本集合体,只不过这种资本集合体以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WwW.11665.cOm自营式基金以公司形式组织基金的所有主要当事人,是一种完全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他营式基金只以公司形式组织投资者(持有人),是一种半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
   三、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
   所谓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质,是指如何认定基金当事人之间(主要是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围绕着基金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的运作形式。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具体而言自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弱势信托、他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强势信托。
   四、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比较
   1.公司型基金特点
   公司型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特点是:
   (1)公司型基金形态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其业务集中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
   (2) 公司型基金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即股份。
   (3)公司型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份大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
   (4)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增殖之责任。
   2.契约型基金特点
   (1)单位信托是一项名为信托契约的文件而组建的一家经理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
   (2)受托人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帐户,纵使基金保管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债权方都不能动用基金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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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其职责是负责管理、保管处置信托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工作、确保基金经理人遵守公开说明书所列明的投资规定,使他们采取的投资组合符合信托契约的要求。在单位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时,信托人对投资者负责索偿责任。
   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论文联盟http://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所占的比重大不相同。美国的基金市场是公司型基金称霸的天下;在英国、日本、新加坡、台湾和香港的基金市场上则是契约型基金占主导地位。
   3.监管对比
   契约型基金的核心价值是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契约型基金最大的特征是从基金的发行到托管再到管理甚至分配,都是以基金管理人为权利核心而进行的。那么,保护投资者除了基金管理人的依法履责及道德自律外,关键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这种制约除去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外,主要是依靠基金法律关系的内部制约,即由基金法律关系的其他两个主体“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制约。然而,由于契约型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难度较大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等原因,使得“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和监管力度大打折扣。
   与契约型基金不同,公司型基金设有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在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职责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实际操作性,与契约型基金相比,既避免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大的缺点,又避免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过度依赖缺点。公司型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更为直接有效,公司型基金更有助于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五、我国公司型基金发展展望
   由于公司型基金是公司和信托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取决于公司和信托的发展状况,就经济环境而言,中国已孕育了公司型基金发展的基本经济环境,首先中国已初步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1984年末1985年初中国企业改革开始,中国公司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公司制度。其次,中国的资本市场在蓬勃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机构投资者市场在逐步形成,管理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迹象表明机构投资者已有设立公司型基金的冲动。
   另一方面就法制环境而言,中国公司型基金引入的法律环境也在逐渐成熟,公司法和基金法的几经修改,为公司型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2010年12月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在“第三届中国基金业高峰论坛暨2010电子化金融创新营销高峰论坛”表示,新《基金法》将放宽基金公司股东准入条件,降低基金持有人参与大会的门槛,并探索设立公司型基金,完善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引入公司型基金时机已基本成熟。公司型基金或许将成为中国基金市场新的发展方向。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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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蒙,陈旭毅 [标签: 基金 公司 投资基金 基金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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