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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注册会计师法》

解读《注册会计师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论文联盟http://际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规范和管理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的很多内容已明显不适应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分析该法内容中明显与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脱节的具体环节,对该法的修订工作提出一己之见。
  
  一、《注册会计师法》存在的问题
  
  (一)需要补充的内容
  1、缺少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审计责任的界定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和依据。近年来,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一是被审计单位的原因,一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原因,另外很重要的是诉讼人不明确注册会计师仅仅承担审计责任所致。对审计责任的误解,使得相当一部分人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与管理当局会计责任相混淆,认为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同时,由于法律上缺乏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也为注册会计师应对诉讼造成了困难。
  2、缺少对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明确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在各种市场机制不太健全时更为有效。《注册会计师法》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且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没有对注册会计师本人的民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确认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中介服务机构)……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论从法律层次还是法律效力上都较之法律规定弱,从而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本人投机的心理。WWw.11665.CoM
  3、缺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法律规定。由于《注册会计师法》没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得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权力不断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游弋。没有出现问题时,权利逐步下放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让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一旦出现问题时,财政部门立马又将权利收回改为政府监管为主,使得政出多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多头管理、多头检查的情况非常严重。
  (二)需要修改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考试“入口门槛低”。《注册会计师法》对于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标准要求过低,要求报考人员只需具备大专学历,而对报考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许多非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的人员通过考试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但对日常会计、审计业务不甚了解,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良莠不齐,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
  2、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规定过于狭窄。按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组织形式由企业规模、承担责任类型以及服务对象决定。从规模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智力高度集中行业特点,可以由个人去执行审计活动,也可以依靠聚集效应组建庞大的公司,决定了组织形式选择的多样性;从承担责任类型上看,可以划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大类型,而有限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和有限责任合伙,无限责任可以分为独资和普通合伙两种类型,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理应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风险偏好程度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类型;从服务对象上看,既有集团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又有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大小不等的企业组织,其审计收费也从几百元到上千上万元不等,这也客观上要求组建不同形式的事务所为其服务。
  3、业务承接主体不合理。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在法律上界定了事务所业务承接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而非注册会计师本人,当受托业务双方出现分歧时,受托方仅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这在客观上规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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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承接时的责任。同时,由于事务所组织形式应当多样化,对独资事务所而言由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区分论文联盟http://承接业务已没有现实意义。
  (三)需要明确的内容。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性质及职能职责规定不明确。行业协会本质上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其主要特点就是在于它的独立性,而独立性的首要表现就在于它的“民间化”或者叫“非政府化”。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没有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能和具体职责范围,使得在市场机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注册会计师协会仍逐步向财政部门靠拢,变成“准政府”的组织,严重影响了其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
  
  二、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建议
  
  针对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增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对企业管理当局“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的总则中加入审计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
  (二)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在新《注册会计师法》法律责任中加入注册会计师本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具体数额可以根据责任的大小加以限定。为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应将注册会计师因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规定为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而将注册会计师因故意承担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为采用连带责任。
  (三)加入对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的法律规定。“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得单一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和单一的政府他律监管都不是最优选择,行业自律和行业他律在理论上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我国国情也决定了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离不开行业他律。因此,笔者建议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中增加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互结合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监督权力的行使及范围等制度。至于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权利的划分,可以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指导下,在审计准则中加以明确。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入口门槛。我们建议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中要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入口门槛。严格规定报考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改革考试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和实务操作题型,增加职业道德建设内容;在注册时严格资格审查。
  (五)修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考虑增加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增加选择特定组织形式时应当满足的条件。
  (六)改变事务所业务承接主体。规定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接业务,以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明确规定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所承接的业务负连带责任。
  (七)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的性质。对其职责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应有政府管理职能,以改变其“准政府”的形象,促进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的发挥。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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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拥军 [标签: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修正 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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