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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任性概念及其对当代道德教育的启示

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任性概念及其对当代道德教育的启示

黑格尔认为,人们通常把任性也叫做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人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和这类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托。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这任性之中,即某一个人当他任性时,恰好表明他是不自由的[1]。

一、抽象的自由:任性

1.任性是否定的自由

任性就是自己个人主观的意见和意向,是一种自由,但这种自由还停留在奴隶的处境之中。任性只是对我们来说是自由的,或者一般地说,这是存在于自己概念中的意志,即任性是在它的自在形态或在它的概念中来把握,那表明我们还没有得到它“真的东西”——自在地存在的东西,这种东西只是直接的,只是自然的。

黑格尔还认为,“否定的自由或理智所了解的自由是片面的,任性把片面的自由上升为唯一最高的规定。否定的自由所想望的其本身不外是抽象的观念,至于使这种 观念实现的只能是破坏性的怒涛。人只有在对自身的纯思维中才有力量给自己以普遍性,也就是摆脱一切规定性”[1]。因此,任性是否定的自由。

2.任性是特殊的、主观偶然性的意志

“需要作为冲动、情欲或倾向在经验中的表现,就是个人的任性,任性就是矛盾,这一矛盾性是作为各种冲动和倾向的辩证法而显现出来的,它们彼此阻挠,其中一个的满足必然要求另一个的满足服从于它,或者要求另一个牺牲其满足,如此等等”[1]。wWW.11665.cOm“由于冲动除了它的规定性外没有其他方向,从而它自身没有尺度,使一个满足服从或牺牲只能是出于任性的偶然决断”[1]。

任性是主观的偶然性,自由思维不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不管这种现成的东西是得到国家或公意这类外部实证的权威的支持,或是得到内心情感的权威以及精神直接赞同的证言的支持都好。相反地,这种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的,具有主观的偶然性,即任性。

3.任性是作为矛盾的意志

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科学应该建立在思想和概念发展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直接知觉和偶然想象上,这只能表明其私见和任性的主观偶然性。真理是以自在自为的方式存在的,是凌驾于感情主观形式之上的。任性是作为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任性作为特殊意志与作为自在自为的意志即普遍意志之间存在距离、存在矛盾。

对自由最普遍的看法是任性的看法——这是在单单由自然冲动所规定的意志和绝对自由的意志之间经过反思选择的中间物。“既然只有自由的自我规定中的形式要素才是内在于任性的,而另一要素是给予任性的,那么,被认为是自由的那任性,的确可以叫做一种幻觉”[1]。

二、任性的内容:通过偶然性而不是通过“我”的意志本性

何谓任性的自由?黑格尔认为,“在任性中包含着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自由的反思以及对自内或自外所给予的内容和素材的依赖这两个因素”[1]。因为这个自在地作为目的的必然内容,同时在那种反思面前被规定为可能的,所以任性是作为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

1.自我与自我选择

黑格尔指出,“自我通过一个他物,即事情而获得确定性,而事情同样又通过一个他物而具有确定性”[1]。詹姆斯(james)认为,“自我是与外部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人与外界事物处于不断的交互作用中,也必然在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中,在各自一方中留下对方的作用和影响,在对方中得到自身的表现”[2]。米德(mead)指出,“自我只有在与其他自我的明确关系中才能存在”[3]。

自我,即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自我是把自己规定为多种可能性,作为无规定性的东西,它不受这个或那个内容的束缚,这种内容对自我在自身中的反思来说是一种可能性的内容,可能是我的,也可能不是我的。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由是“可能这样或那样地来规定自己,也就是说,我既然可以选择,我就具有任性,即人们通常所称的自由,而我之所以选择是根据意志的普遍性,因为我可以把这个或那个变成我的东西,这个东西被我的内容所规定,具有我的精神的痕迹,即选择是根据自我的无规定性和某一内容的规定性” [1]。

“人是能思维的,他要在思维中寻求他的自由,即在他的概念中寻求,但是这种抽象法无论怎样崇高、怎样神圣,如果他仅仅把这个(意见)当做思维,且这种思维只有背 离公认而有效的东西并且能够发明某种特殊物的时候,才 觉得自己是自由的,那么这种法反而变成不法,变成任 性”[1]。人们的主观任性会随着自我的封闭而堕落腐化,变得愈来愈固定和僵化。但是,健康需要躯体的统一,如果一切部分各自变成僵硬,那就是死亡。

2.自我选择的有限性与自我的无限性的矛盾

就自在地自由的意志来说,它的目的或者说内容,就是冲动、情欲、倾向,冲动和情欲的满足,面临着对象和方法上的无规定性(可能性)。当意志在种种可能性中做出决定时,就是扬弃无规定性,这就是现实的意志。唯有人作为全无规定的东西,才能凌驾于冲动之上,并且能把它规定和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

无性格的人从来不做出选择,不做什么决定的意志不是现实的意志。具有这种性情的人知道,如果做出规定,自我就会与有限性结缘,就给自己设定了界限而放弃了无限性。任性的此种内心酝酿使他把一切保持在可能性的状态中。

3.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外部的行为之间的紧张与距离

主观意识是存在于真空中的,因为它只有在现在中才是现实的、定在的,即在客观性的外部行为中,所以它本身是完全空虚的。“只有主观的道德意志的表现才算是真正的行为”[1]。而任性作为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是“我”的特殊意志的表达。因此,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外部的行为之间就存在着不间断的紧张状态和一定的距离。黑格尔特别强调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外部的行为的统一。他说:“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么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么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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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当代道德教育的启示

1.教育应引导人们追求合理的自由、真正的自由、自在自为的自由

“合理性一般是指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合理性按其内容来说,是指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合理性按其形式来说,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为。

任性是抽象的自由,抽象的自由是自由的反面,自由是主体按照道德律而行动的一种高度自律,是他律与自律相互融合的产物。自由不是主观任性,自由是孔子笔下所写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在自为的状态。“从心所欲”是出于内在意愿,当然,出于内在意愿不同于任性,任性是完全的抽象的自由,是由人的本能和自然情感所驱动的,而这恰恰说明是不自由的,是否定的意志,是主观的偶然性。任性往往具有消极的破坏性的趋势。“矩”指一般的规范、规则。“不逾矩”指与一般的规范相符合,其中包含着反思的作用。因此,判断某种意志“不逾矩”,意味着具有“肯定的”或“善”的性质。当“从心所欲”与“不逾矩”两者达到了内在的和谐时,就实现了内在的统一,达到了自在自为的自由。

2.建构理想人格和自我同一性

黑格尔指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理想人格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内圣外王的理想人格。

任性是伪善,有向恶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任性作为只在形式上保持在它本身的无限的自我,它只是在形式上是无限的,所以在它的本性和外部现实的种种规定方面,它是要受到内容的束缚的。黑格尔把良心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两种。他认为,“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道德和恶两者都在独立存在以及独自知道和决定的自我确信中有其共同的根源”。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1],因此,任性是否定的自由、抽象的自由,是主观的偶然性。任性是伪善,是善的假象。为此我们要建立性善认同理念,实现由伪善向善的转化,实现由恶的可能性向善的转化,构建和谐自我和自我同一性。

自我同一性是指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个体始终保持自我内在的和谐与一致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认为自我是一种有责任的存在,人是自我固定的存在。自觉地把责任看做自己的使命。恰斯赫尔姆曾指出,“人的自由的形而上问题也许可以概括为人是一种责任的主体”。第二,认为自我是“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的统一。第三,认为自我是一种自觉和智慧。三者的和谐使自我形成了相对稳定性和内在一致性。

3.从“任性”到“德性”行为的合理转化

德性行为是出于义务的行为。它既是一种限制,也是一种具有拘束力的义务。黑格尔曾经在《法哲学原理》中深刻地指出,“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在关于应做什么、可做什么这种道德反思中,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他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没有达到定在,也没有达到行为的客观规定性,而仍然停留在自己内部,并缺少现实性。所以说,义务在这一环节中,摆脱了主观任性,通过了对道德的反思,但仍然停留在自己内部,存在于自己的主观意志中,达到主观性的善。主观性的善缺少定在,缺乏客观现实性。“义务仅仅限制主观性的任性,并且仅仅冲击主观性所死抱住的抽象的善”,任性是抽象的自由,而“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伦理是作为个人造诣的德,“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真正的德只有在非正常环境中以及在那些关系的冲突中,才有地位并获得实现”。“德的学说不是一种单纯的义务论,它包含着以自然规定性为基础的个性的特殊方面,所以它就是一部精神自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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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杨玲 [标签: 黑格尔 法哲学 法哲学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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